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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及解释

一、 何谓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活动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检验、鉴别、分析和判断的活动。 司法鉴定,包括司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以及其他学科或专业技术领域为诉讼活动需要所作的鉴定。

二、 公检法机关可否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决定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侦查机关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凡是纳入统一管理范围的鉴定事项,未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其他法人、组织和个人不能进行鉴定。

国家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公安、安全、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由公安、安全、司法机关负责监督和管理,但不得从事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活动。

三、 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区别?

1、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鉴别后出具的记录司法鉴定人专业判断意见的文书。 

2、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客观反映司法鉴定人的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的文书

    即:前者主要是记录司法鉴定人专业判断意见的文书。而后者则只是对检验结果的客观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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